上戏附中教职工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职工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职工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职工对学校的各类处理(奖惩)决定不服的。

3、教职工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

二、成立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组长:工会主席(吴斌)

成员:工会成员代表(于凤)、党支部成员代表(童燕)、民主党派代表(徐鹤)、职工代表(刘林)、老教师代表(周昌秀)、青年教师代表(丁灵)

三、申诉的程序

1、填写申诉申请书。我校教职工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告之被申诉人。

2、申诉处理。

1)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一周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静安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4) 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四、处理决定。

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组长署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校务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5、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五、注意事项

1、学校教师、职工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制度施行过程中相关各方均应注意保护申诉事项中涉及的教职工的隐私(但处理决定本身及与处理决定相关的事实依据不视为需要保护的隐私)。

3、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4、本规定自2016311日教职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