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是主导学校招生的机构。全权负责招生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由校聘任委员会成员兼任。校长任组长。

第三条 招生领导小组需承担每年度招生简章的细则的修订,专业录取标准的修改,审核当年度录取分数线等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招生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在会议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工作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如当年考生与招生领导小组成员有亲戚等关系,相关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议事规程

招生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

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成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